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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0.被保险人参与赛车期间;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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