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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身故,领取实际已交保费,保单生效180天内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保单生效180天后身故: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第 9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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