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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
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我们认可医院治疗,我们承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或急性病发作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自住院之日起开始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 |
救援服务特别约定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后,在经专业救援机构认可的情形下,我们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救援服务费用。 | |
身故慰问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10日内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慰问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合同身故慰问金保险责任终止。 | |
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从事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高风险项目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高风险项目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1.被保险人因下列(1)-(15)项情形之一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猝死的,本公司仅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10)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1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2)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伤害导致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15)项情形或在上述(16)-(1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发生第2.4条(7)项情形本公司按照2.3.2.1条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况除外)。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3)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近亲属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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