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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境外突发急性病起10日内致身故的,我们按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提前24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保险期间开始时间,经本公司审核通过,该变更生效。
被保险人因下列1-15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猝死的,本公司仅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6.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11.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12.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因上述1-15项情形或在上述16-1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按照条款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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